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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5: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社會(huì )文化司司長(cháng)行使《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并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號訓令核準,并經(jīng)九月十六日第171/91/M號訓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165/93/M號訓令修改的《歷史檔案館規則》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行文修改如下:
“第七條
。ㄎ墨I的復制)
一、歷史檔案館收藏的檔案文獻可為研究用途而進(jìn)行復制,但另有訂定者除外。
二、復制是以影印、縮微、攝影或電子轉錄方式進(jìn)行。
三、具商業(yè)用途的復制須預先簽訂合同。
第九條
。◤椭瀑M)
影印、縮微膠卷、透明正片、相片或電子轉錄的復制價(jià)目載于本規則的附表。
第十一條
。ㄩ営[時(shí)間)
歷史檔案館閱覽時(shí)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shí)三十分至下午六時(shí)三十分;
星期六 ——下午一時(shí)至六時(shí)。
二、《歷史檔案館規則》第九條所指復制費價(jià)目表由本批示附件價(jià)目表取代。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社會(huì )文化司司長(cháng) 崔世安
澳門(mé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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