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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1:4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國防部法浩字第0940002861號令修正發(fā)布名稱(chēng)及全文5點(diǎn)(原名稱(chēng):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shí)施要點(diǎn))
一、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diǎn)。
二、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收受最高法院發(fā)送之死刑案件,應注意審核確認有無(wú)下列情形之一,詳載于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如附件一),連同該案卷證陳報國防部:
。ㄒ唬┍桓婊蚱滢q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cháng)、家屬、直屬長(cháng)官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zhuān)涑绦蛉栽谶M(jìn)行中者。但因無(wú)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駁回,再以同一原因而為聲請者,不在此限。
。ǘ┍桓婊蚱滢q護人收受確定判決書(shū)尚未逾十日者。
。ㄈ┯猩饷夥ㄖ掠烧。
。ㄋ模┯熊娛聦徟蟹ǖ诙偃龡l之事由者。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于審核后,認有前項之情形時(shí),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國防部。
三、國防部收受?chē)啦孔罡哕娛路ㄔ簷z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應注意審核確認無(wú)前點(diǎn)第一項之情形,詳載于國防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如附件二),為核準執行死刑之依據。
四、國防部核準執行死刑案件,應即連同該案卷證令交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指派軍事檢察官于令到三日內依法執行,或由該署發(fā)交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軍事檢察官于國防部令到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
執行軍事檢察官發(fā)現案情確有合于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于三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核。
前項情形經(jīng)國防部再加審核后,認有理由者,應即通知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聲請再審或由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cháng)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cháng)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認無(wú)理由者,應即通知執行軍事檢察官依法執行死刑。
五、戰時(shí)及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死刑案件,不適用本要點(diǎn)。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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