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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1:1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94)府勞一字第09427114700號令訂定發(fā)布全文4點(diǎn);并自發(fā)布之日起實(shí)施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chēng)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參酌行政罰法之法理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愿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略)
三、對于個(gè)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考量案情是否嚴重、行為人之故意或過(guò)失程度、不法利得之多寡或其資力等因素),得按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四、本基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實(shí)施。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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