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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4: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1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jiǎn)稱(chēng)本府)為收取核發(fā)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費用,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申請核發(fā)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收費費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整。
第3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有污損或滅失之情事者,申請人得申請換發(fā)或補發(fā),并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4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由臺東縣各鄉(鎮、市)戶(hù)政事務(wù)所代收后,層轉本府繳庫。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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