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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09: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行政長(cháng)官行使《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fā)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準
核準載于本行政命令附件并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駕駛執照新式樣。
第二條 現有駕駛執照的有效性
現有的駕駛執照仍然有效,直至有關(guān)的有效期屆滿(mǎn)為止。
第三條 國際駕駛執照
根據適用于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民政總署為具有資格簽發(fā)國際駕駛執照的實(shí)體。
第四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十七日第578/99/M號訓令。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長(cháng)官 何厚鏵
澳門(mé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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