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規范:GB15631-2008《特種火災探測器》(4.5.1)
GB15631-2008《特種火災探測器》
4.5 點(diǎn)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
4.5.1 固定響應閾值的測量
4.5.1.1 探測器的響應閾值應在表9規定的范圍內選擇。
4.5.1.2 探測器響應閾值的測量應在氣體檢驗裝置中進(jìn)行,氣體檢驗裝置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并滿(mǎn)足方位、電壓波動(dòng)、氣流、高溫等試驗的要求。檢驗裝置安裝的氣體傳感器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4.5.1.3 探測器按5.1.2要求安裝在氣體檢驗裝置中。在有關(guān)條文中沒(méi)有特殊要求時(shí),探測器的方位應為最不利方位,探測器周?chē)臍饬鲬獮椋?.2+0.04)m/s,氣流溫度應為(23+5)℃。
4.5.1.4 氣體的濃度用體積比的百萬(wàn)分之幾表示(以下稱(chēng)ul/l)
4.5.1.5 試驗前,氣體試驗裝置和探測器內部一氧化碳的濃度應低于5ul/l.在有關(guān)條文中沒(méi)有特殊要求時(shí),探測器應在正常監視狀態(tài)下穩定工作15min.
4.5.1.6 按5ul/l/min的速率將氣體檢驗裝置中一氧化碳濃度增加至15ul/l,保持10min.探測器不應發(fā)出火災報警或故障信號。
4.5.1.7 繼續按5ul/l/min的速率向氣體檢驗裝置中加入一氧化碳,直至探測器發(fā)出火災報警信號或一氧化碳的濃度達到100ul/l.記錄探測器發(fā)出報警信號時(shí)的一氧化碳濃度值。這一濃度值即為探測器的響應閾值(S)
4.5.1.8 探測器響應閾值(S)應符合表9的規定。應能通過(guò)探測器或其連接的控制和指示設備查詢(xún)探測器的設定的響應閾值(S0)
表9 固定響應閾值
響應閾值 設定的響應閾值(S0) 最小響應閾值 最大響應閾值
ul/l 26~45 0.7 S0 1.5 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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