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督檢查規定107號令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第三十二條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發(fā)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guān)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huì )、村民委員會(huì )進(jìn)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kāi)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chē)通道、消防器材進(jìn)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有一個(gè)地方只有消防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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