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消防工程師備考資料《特種火災探測器》試驗方法(7)
5.7 低溫(運行)試驗
5.7.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低溫條件下使用的適應性。
5.7.2 方法
5.7.2.1 將試樣及其底座放在低溫試驗箱中,接通控制和指示設備,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tài)。
5.7.2.2 在溫度15℃~20℃、相對濕度不大于70%的條件下保持1h,然后以不大于0.5℃/min的降溫速率,將溫度降至-10℃±3℃,在此條件下保持2h(試樣不應有結冰現象)。試驗期間,觀(guān)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tài)。
5.7.2.3 試驗后,取出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1h。然后按相應的5.2.1、4.3.3.2、5.4.1、4.5.1、4.5.2條規定方法測量響應閾值。
5.7.3 要求
探測器應滿(mǎn)足4.1.6.1條規定。
5.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16838的有關(guān)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