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及范圍
。1)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權能
1)處分權。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將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家對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權,并保有最終處分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mén)對國有土地行使處分權的權限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確定。不具審批權限或超越審批權限處分國有土地,其處分行為無(wú)效。
2)讓與權。國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過(guò)出讓、出租和劃撥等方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
3)收益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mén)對國有土地行使收益權應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mén)上繳土地收益!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國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國家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guān)地方人民政府。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 第二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wù)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shí),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范圍
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shí)施條例》規定,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范圍包括:
1)城市市區即建成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稇椃ā、《物權法》都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1982年憲法第十條第一款宣布:“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從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了城市土地私有制和城市土地集體所有制!锻恋毓芾矸ā返诎藯l更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物權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2)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收歸國家所有。
3)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被國家依法沒(méi)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4)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5)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6)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段餀喾ā芬幎,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7)根據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等有關(guān)法律和條例規定,農村中的國有土地還包括:①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②國營(yíng)農、林、漁場(chǎng)撥給國家機關(guān)、部隊、學(xué)校和非農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土地; ③國家撥給國家機關(guān)、部隊、學(xué)校和非農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土地;④?chē)覔芙o農村集體和個(gè)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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