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權限溫范圍內,以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shí)施法律行為,而行為后果由該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guān)系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
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shí)施代理行為;
代理人應該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shí)施代理行為;
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主要種類(lèi):
法定代理: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fā)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chēng)“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指定代理:指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guān)單位的指定而發(fā)生的代理,常發(fā)生在訴訟中。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要求與規定
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某些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方可實(shí)施。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dòng):《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shí)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shū)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法律規定用書(shū)面形式的,應當用書(shū)面形式。
不當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損害被代理人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委托書(shū)授權不明承擔的法律責任
委托書(shū)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違法代理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jìn)行代理活動(dòng)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責連帶責任。
第三人故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méi)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shí)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有第三人和行為人負責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