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管理知識點(diǎn):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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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wù)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wù),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wù)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wù)。但是,在應當先履行債務(wù)的當事人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wù)能力的情況下可以終止履行其債務(wù)。此時(shí),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shí)履行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