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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0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津財綜聯(lián)[1993]32號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
市建委:
根據一九九三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精神,為了鼓勵公開(kāi)招標,縮短建設工期,保證工程質(zhì)量,降低工程造價(jià),提高投資效益,現對我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費的收費標準重新核定如下:
一、 議標(含定向議標)管理費,按招標工程中標造價(jià)的千分之三收取。
二、 邀請招標管理費,按招標工程中標造價(jià)的千分之二點(diǎn)五收取。
三、 公開(kāi)招標管理費,按招標工程中標造價(jià)的千分之二收取。
四、 招標管理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五、 以上收費標準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接到文件后,請收費單位到市物價(jià)局辦理核發(fā)〈收費許可證〉手續,并使用財政局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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