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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稱(chēng)、地址及宗旨
第二章 會(huì )員資格、權利及義務(wù)
第三章 本會(huì )之組織架構
第四章 會(huì )員大會(huì )
第五章 財政( 經(jīng)費來(lái)源)
第六章 內部規章及會(huì )章之解釋
第一公證署
證明書(shū)
澳門(mén)曲藝會(huì )聯(lián)合總會(huì )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盤(pán)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06.
第一章 名稱(chēng)、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 中文:澳門(mén)曲藝會(huì )聯(lián)合總會(huì )(簡(jiǎn)稱(chēng) :澳門(mén)曲藝總會(huì ))。
第二條 葡文:Unio Geral das Associaes de ópera Chinesa de Macau.
第三條 地址:澳門(mén)提督馬路 55 號永寶閣一樓 C 座。經(jīng)會(huì )員大會(huì )批準,會(huì )址可遷至澳門(mén)任何地方。
第四條 本會(huì )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宏揚傳統戲劇、曲藝文化,推動(dòng)本澳音樂(lè )不同層次,多形式的演出活動(dòng),提高歌唱演出技巧,豐富民間文藝生活,積極參與社會(huì )事務(wù),服務(wù)社群。
2. 通過(guò)互訪(fǎng)及合作的活動(dòng),加強本澳與鄰近地區文化社團之聯(lián)系交流合作,共同推廣粵劇、曲藝、音樂(lè )的藝術(shù)文化。
第二章 會(huì )員資格、權利及義務(wù)
第五條 凡本澳曲藝會(huì ),音樂(lè )、藝術(shù)社團,粵劇演出者,曲藝唱家,音樂(lè )、藝術(shù)歌手,音樂(lè )作曲、填詞、編曲人,贊同本會(huì )章程均可申請入會(huì ),經(jīng)本會(huì )理事會(huì )核對資格通過(guò)方可成為團體會(huì )員或個(gè)人會(huì )員。
第六條 會(huì )員得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huì )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lè )等之權利。
第七條 會(huì )員有下列義務(wù):
1. 遵守本會(huì )會(huì )章及決議,維護本會(huì )名譽(yù)及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本會(huì )舉辦之各項活動(dòng)。
3. 繳納入會(huì )基金及會(huì )費。
第八條 會(huì )員如有違反會(huì )章,破壞本會(huì )名譽(yù)行為者,得由理事會(huì )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開(kāi)除會(huì )籍之處分。
第三章 本會(huì )之組織架構
第九條 會(huì )員大會(huì )為最高權力機構 ,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huì )章。
2. 選舉會(huì )員大會(huì )主席團,理事會(huì )及監事會(huì )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wù)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準理、監事會(huì )工作報告。
5. 會(huì )員大會(huì )主席團由會(huì )長(cháng)一人、副會(huì )長(cháng)及秘書(shū)(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則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huì )為本會(huì )會(huì )務(wù)執行機構,由會(huì )員大會(huì )選出理事,最少七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出理事長(cháng)一人、副理事長(cháng)、常務(wù)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huì ), 處理日常會(huì )務(wù)。
其職權如下 :
1. 執行會(huì )員大會(huì )決議。
2. 向會(huì )員大會(huì )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審查及批準常務(wù)理事會(huì )的決議。
4. 依章召開(kāi)會(huì )員大會(huì )。
第十一條 監事會(huì )為本會(huì )監察機構,由會(huì )員大會(huì )選出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cháng)一人、副監事長(cháng)、監事等組成。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huì )執行會(huì )員大會(huì )決議。
2. 審查本會(huì )賬目,核對本會(huì )財產(chǎn)。
3. 對有關(guān)年報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呈交會(huì )員大會(huì )。
第十二條 理事會(huì )、監事會(huì )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huì )得按實(shí)際需要由理事會(huì )選聘社會(huì )人士為本會(huì )榮譽(yù)會(huì )長(cháng)、名譽(yù)會(huì )長(cháng)、榮譽(yù)顧問(wèn)、名譽(yù)顧問(wèn)。
第四章 會(huì )員大會(huì )
第十四條 會(huì )員大會(huì )每年召開(kāi)一次,由理事會(huì )召集舉行,如理事會(huì )認為必要時(shí)或有五分一會(huì )員聯(lián)署請求時(shí),得召開(kāi)特別大會(huì )。
第十五條 會(huì )員大會(huì )的法定人數應由不少于二分一之會(huì )員組成,但到開(kāi)會(huì )時(shí) ,出席者少于法定人數,大會(huì )須延遲半小時(shí),屆時(shí)出席人數可視為符合法定人數, 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政( 經(jīng)費來(lái)源)
第十六條 1. 會(huì )員入會(huì )費及每年年費。
2. 會(huì )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其它收益。
3. 接受政府資助。
第六章 內部規章及會(huì )章之解釋
第十七條 本會(huì )設內部規章,規范理事會(huì )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wù)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guān)條文由會(huì )員大會(huì )通過(guò)后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本會(huì )之會(huì )章若有任何疑問(wèn)發(fā)生,而沒(méi)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shí),則以理事會(huì )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于第一公證署
澳門(mé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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