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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7: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504510610號令核定發(fā)布全文5點(diǎn)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
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ㄒ唬┳愿糠郑簽槭杖胫100%。
。ǘ┏懈糠郑òㄈ呶遄饨穑簽槭杖胫100%。
二、無(wú)賦額土地:農業(yè)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三、漁獲:養魚(yú)、養蝦、養鰻、捕魚(yú)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四、林產(chǎn):林產(chǎn)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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