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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shù)規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13-10-09 16:09    【  【打印】【我要糾錯】

  經(jīng)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wù)會(huì )議通過(guò),現予發(fā)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shí)施,提高城市環(huán)境質(zhì)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和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本市舊住房綜合改造、零星建設工程、臨時(shí)建設、郊區村民建房等按有關(guān)規定執行。

  特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適用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

  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wú)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按中心城分區規劃、新城總體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編制詳細規劃涉及建筑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區劃分類(lèi)和適建范圍第四條 本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lèi)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lèi)如下:

 。ㄒ唬┚幼∮玫;

 。ǘ┕苍O施用地;

 。ㄈ┕I(yè)用地;

 。ㄋ模﹤}儲用地;

 。ㄎ澹┦姓O施用地;

 。┚G地。

  第五條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lèi)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公共服務(wù)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綠地。

 。ㄒ唬┑谝活(lèi)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層住宅為主、建筑密度較低、綠地率較高且環(huán)境良好的用地;

 。ǘ┑诙(lèi)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ㄈ┑谌(lèi)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第六條 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jīng)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wù)設施用地。

 。ㄒ唬┬姓k公用地(C1),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ǘ┥虡I(yè)金融業(yè)用地(C2),商業(yè)、金融業(yè)、服務(wù)業(yè)、旅游業(yè)和市場(chǎng)等用地;

 。ㄈ┪幕瘖蕵(lè )用地(C3),新聞出版、文化藝術(shù)團體、廣播電視、圖書(shū)展覽、游樂(lè )等設施用地;

 。ㄋ模w育用地(C4),體育場(chǎng)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xué)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ㄎ澹┽t療衛生用地(C5),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逃蒲性O計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專(zhuān)業(yè)學(xué)校、科學(xué)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xué)、小學(xué)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第七條 工業(yè)用地(M),工礦企業(yè)的生產(chǎn)車(chē)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ㄒ唬┑谝活(lèi)工業(yè)用地(M1),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huán)境基本無(wú)干擾和污染的工業(yè)用地;

 。ǘ┑诙(lèi)工業(yè)用地(M2),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huán)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yè)用地;

 。ㄈ┑谌(lèi)工業(yè)用地(M3),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huán)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yè)用地。

  第八條 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yè)的庫房、堆場(chǎng)和包裝加工車(chē)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ㄒ唬┢胀▊}庫用地(W1),指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ǘ┪kU品倉庫用地(W2),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zhuān)用倉庫用地。

  第九條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的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和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ㄒ唬┕⿷O施用地(U1),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chǎng)、煤氣廠(chǎng)用地(納入工業(yè)用地);

 。ǘ┙煌ㄔO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ㄈ┼]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ㄋ模┉h(huán)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chǎng)及糞便垃圾集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ㄎ澹┦┕づc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地下構筑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渌姓迷O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設施用地。

  第十條 綠地(G),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和生產(chǎn)防護綠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ㄒ唬┕簿G地(G1),指向公眾開(kāi)放,有一定游憩設施或裝飾作用的綠化用地,包括各類(lèi)公園和街頭綠地;

 。ǘ┥a(chǎn)防護綠地(G2),指用于園林生產(chǎn)、隔離、衛生和安全防護等的綠化用地。

  第十一條 各類(lèi)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wú)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按中心城分區規劃、新城總體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本規定表一《各類(lèi)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以下簡(jiǎn)稱(chēng)《表一》)的規定執行。

  凡須改變規劃用地性質(zhì)、超出《表一》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劃調整的有關(guān)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第十二條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下同),應按照本章有關(guān)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筑基地面積大于3萬(wàn)平方米的成片開(kāi)發(fā)地區,必須編制詳細規劃,經(jīng)批準后實(shí)施;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予審批。

  成片開(kāi)發(fā)地區的詳細規劃,應先確定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guò)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成片開(kāi)發(fā)地區內各類(lèi)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本規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以下簡(jiǎn)稱(chēng)《表二》)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建筑基地面積小于或等于3萬(wàn)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在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或中心城分區規劃中已經(jīng)確定的,應按批準的規劃執行。

  尚無(wú)經(jīng)批準的上述規劃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應按《表二》的規定執行;其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應按《表二》規定的指標折減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見(jiàn)本規定表三《建筑容積率折減率表》)執行。

  第十五條 《表二》規定的指標為上限。單個(gè)建筑基地的具體建筑容量,城市規劃管理部門(mén)應結合現狀情況、服務(wù)區位、交通區位、環(huán)境區位和土地價(jià)值等因素,進(jìn)行綜合環(huán)境分析后確定。

  第十六條 《表二》適用于單一類(lèi)型的建筑基地。對混合類(lèi)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質(zhì)分類(lèi)劃定后,按不同類(lèi)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lèi)執行的建筑基地和綜合樓基地,應按不同性質(zhì)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 對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zhuān)院校、中小學(xué)校、體育場(chǎng)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shù)、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guān)專(zhuān)業(yè)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ㄒ唬┑蛯泳幼〗ㄖ䴙500平方米;

 。ǘ┒鄬泳幼〗ㄖ、多層公共建筑為1000平方米;

 。ㄈ└邔泳幼〗ㄖ䴙2000平方米;

 。ㄋ模└邔庸步ㄖ䴙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shí)施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mén)可予核準建設:

 。ㄒ唬┼徑油恋匾呀(jīng)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lèi)似情況,確實(shí)無(wú)法調整、合并的;

 。ǘ┮虺鞘幸巹澖謪^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shí)無(wú)法調整、合并的;

 。ㄈ┺r村地區的村鎮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shí)難以達到前款規定面積的。

  第十九條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圍內進(jìn)行擴建、加層。

  第二十條 中心城內的建筑基地為社會(huì )公眾提供開(kāi)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guān)規定和本章有關(guān)規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guò)核定建筑面積(建筑基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積率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積的開(kāi)放空間,                 允許增加的建筑面積(平方米)  小于2                1.0  大于、等于2,小于4         1.5

  核定建筑容積率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mén)按《表二》和本章的有關(guān)規定確定。

  開(kāi)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方法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mén)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之間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鹊赖膬魧挾炔灰舜笥6米,廊道下的凈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寬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車(chē)輛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凈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ǘ├鹊纼炔坏迷O置商業(yè)設施。

  凡符合前款規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標范圍。

  第四章 建筑間距第二十二條 建筑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shí)符合消防、衛生、環(huán)保、工程管線(xiàn)和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間距圖示見(jiàn)附錄三。

  第二十三條 根據日照、通風(fēng)的要求和本市建設用地的實(shí)際使用情況,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幼〗ㄖc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xún)龋ê?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貐^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1.2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xún)龋ú缓?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貐^不小于主朝向一側遮擋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ǘ┚幼〗ㄖc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shí)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貐^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2、東西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貐^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區不小于0.8倍;同時(shí)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3、建筑山墻寬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ㄈ┚幼〗ㄖc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shí)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shí),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shí),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條 多、低層居住建筑底層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底層高度。

  第二十五條 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4米。對按此規定不能滿(mǎn)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按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條 在第一類(lèi)居住用地的低層獨立式住宅地區及其緊鄰地區進(jìn)行新建、改建的,其間距不得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條 高層居住建筑與低層獨立式住宅的間距,在規定范圍內保證受遮擋的低層獨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滿(mǎn)窗日照的有效時(shí)間不少于連續兩小時(shí);與其他居住建筑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滿(mǎn)窗日照的有效時(shí)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shí)(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有關(guān)建筑日照的計算規則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mén)另行制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邔泳幼〗ㄖc高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貐^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

  2、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高層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ǘ└邔泳幼〗ㄖc多、低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的間距:

  1、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貐^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

  2、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24米。

 。ㄈ└邔泳幼〗ㄖc高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shí)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南側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2、東西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較高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3、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ㄋ模└邔泳幼〗ㄖc多、低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shí)的間距不小于20米。

 。ㄎ澹└邔泳幼〗ㄖc高、多、低層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shí)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shí),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shí),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邔泳幼〗ㄖ纳綁εc高、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13米。

  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間距符合本條規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在符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層居住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為6米,低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層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為8米,多、低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為13米。

  按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的,在同等條件下可按較小的間距控制,但須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日照條件。

  第二十九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蔷幼〗ㄖ挥诰幼〗ㄖ蟼然驏|西側的,其間距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控制;

 。ǘ┓蔷幼〗ㄖǖ谌畻l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其建筑間距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控制。

 。ㄈ┓蔷幼〗ㄖ纳綁εc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控制。

  第三十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xué)教學(xué)樓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滿(mǎn)窗日照的有效時(shí)間不少于3小時(shí);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貐^,其間距應保證冬至日滿(mǎn)窗日照的有效時(shí)間不少于2小時(shí)。

  第三十一條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邔臃蔷幼〗ㄖ叫胁贾玫拈g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2、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

 。ǘ└邔臃蔷幼〗ㄖc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

 。ㄈ┒鄬臃蔷幼〗ㄖ叫胁贾脮r(shí)的間距最小值為10米。

 。ㄋ模┑蛯臃蔷幼〗ㄖc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最小值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第三十二條 沿建筑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兩側以及電力線(xiàn)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本章規定,并同時(shí)符合消防、環(huán)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沿建筑基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shí),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ㄒ唬└黝(lèi)建筑的離界距離,按下表規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離。

 。ǘ┙缤馐蔷幼〗ㄖ,除須符合本條第(一)項離界距離的規定外,須同時(shí)符合第四章建筑間距的有關(guān)規定。

 。ㄈ┙缤馐枪簿G地的,各類(lèi)建筑的最小離界距離按照本條第(二)項居住建筑的離界距離控制,且建筑高度應同時(shí)符合第六章的有關(guān)規定。

 。ㄋ模┑叵陆ㄖ锏碾x界間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按上述離界間距退讓邊界,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xiàn)距離要求確有困難的,應采取技術(shù)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jīng)相應的施工技術(shù)論證部門(mén)評審,并由原設計單位簽字認定后,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其最小值應不小于3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xiàn)不得超過(guò)基地界限。

  相鄰新建高層商業(yè)辦公建筑地下室按規劃應設置連接通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凈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關(guān)建設單位負責實(shí)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離  建筑類(lèi)別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界        │    。ê谌畻l規定的建筑)   │          ┃  ┃距        │                    │          ┃  ┃離        │                    │          ┃  ┃建筑朝向     │                    │          ┃  ┠─────────┼──────────┬─────────┼───┬──────┨  ┃         │   建筑物高度   │   最小距離(米) │建筑物│最小距離(米)┃  ┃         │    的倍數    │         │高度的│      ┃  ┃         │          │         │倍數 │      ┃  ┠─────────┼──────┬───┼──────┬──┼───┼──────┨  ┃         │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其他地│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其他│   │      ┃  ┃         │內     │區  │內     │地區│   │      ┃  ┠──────┬──┼──────┼───┼──────┴──┼───┼──────┨  ┃ 主要朝向 │低層│  0.5   │ 0.6 │     6    │ -  │   3   ┃  ┃(見(jiàn)附錄三)│  │      │   │         │   │      ┃  ┠──────┼──┼──────┼───┼─────────┼───┼──────┨  ┃      │多層│      │   │     9    │ -  │   5   ┃  ┠──────┼──┼──────┴───┼──────┬──┼───┼──────┨  ┃      │高層│    0.25    │   12   │ 15│ 0.2 │   12   ┃  ┠──────┼──┼──────────┼──────┴──┼───┼──────┨  ┃ 次要朝向 │低層│    0.25    │     2    │ -  │按消防間距控┃  ┃(見(jiàn)附錄三)│  │          │         │   │制     ┃  ┠──────┼──┼──────────┼─────────┼───┼──────┨  ┃      │多層│          │     4    │ -  │按消防間距控┃  ┃      │  │          │         │   │制     ┃  ┠──────┼──┼──────────┼─────────┼───┼──────┨  ┃      │高層│    0.2     │     12   │ -  │  6.5   ┃  ┗━━━━━━┷━━┷━━━━━━━━━━┷━━━━━━━━━┷━━━┷━━━━━━┛

  注:1、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離界距離按主要朝向離界距離控制。

  2、低層獨立式住宅主要朝向離界距離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除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xiàn)的距離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道路寬度          │ D≤24米│ D>24米┃  ┃建筑高度          │    │    │  ┃后退距離(米)       │    │    ┃  ┠──────────────┼────┼────┨  ┃     h≤24 米     │    3│    5┃  ┠──────────────┼────┼────┨  ┃    24<h≤60 米    │    8│   10┃  ┠──────────────┼────┼────┨  ┃    60<h≤100 米    │   10│   15┃  ┠──────────────┼────┼────┨  ┃     h>100 米     │   15│   20┃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規劃紅線(xiàn)寬度第三十五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lè )場(chǎng)、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chǎng)等有大量人流、車(chē)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規劃紅線(xiàn)的距離,除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應留出臨時(shí)停車(chē)或回車(chē)場(chǎng)地。

  第三十六條 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線(xiàn)邊緣線(xiàn)后退距離,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xiàn)后退距離,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xiàn)的距離,多、低層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規劃紅線(xiàn)直線(xiàn)段與曲線(xiàn)段切點(diǎn)的連線(xiàn)算起)。

  第三十八條 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管線(xiàn)、陽(yáng)臺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xiàn)。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xiàn)的距離,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執行。在規定的后退道路規劃紅線(xiàn)的距離內,不得設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陽(yáng)臺、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條 在村鎮、城鎮范圍以外的公路規劃紅線(xiàn)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除規劃另有規定外,隔離帶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ㄒ唬﹪、快速公路,兩側各50米;

 。ǘ┲饕,兩側各20米;

 。ㄈ┐我芳耙韵碌燃壒,兩側各10米。

  公路紅線(xiàn)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但可耕種或綠化;經(jīng)城市規劃管理部門(mén)批準,可開(kāi)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xiàn)、開(kāi)辟服務(wù)性車(chē)道等。

  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jìn)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規劃紅線(xiàn)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條 沿河道規劃藍線(xiàn)(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長(cháng)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xiàn))兩側新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xiàn)的距離除有關(guān)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咚勹F路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xiàn)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鐵路干線(xiàn)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xiàn)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鐵路支線(xiàn)、專(zhuān)用線(xiàn)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xiàn)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鐵路兩側的圍墻與軌道中心線(xiàn)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ǘ╄F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chǎng)房與軌道中心線(xiàn)的距離須經(jīng)鐵路主管部門(mén)審核后確定。

 。ㄈ┰阼F路道口附近進(jìn)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guān)規定。

  第四十二條 沿磁懸浮交通線(xiàn)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軌道中心線(xiàn)距離除有關(guān)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xiàn)路軌道外邊線(xiàn)外側距離除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邊線(xiàn)外側距離應符合軌道交通管理的有關(guān)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電力線(xiàn)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

 。ㄒ唬┘芸针娏(xiàn)路保護區,指導線(xiàn)邊線(xiàn)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xiàn)內的區域。

  1、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xiàn)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xiàn)路中心線(xiàn)距離除有關(guān)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離: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xiàn)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xiàn)路中心線(xiàn)距離應符合電力管理的有關(guān)規定。

 。ǘ╇娏﹄娎|線(xiàn)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xiàn)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xiàn)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后退道路規劃紅線(xiàn)設置,或設于建筑物底層。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觀(guān)控制第四十五條 建筑物的高度、面寬及建筑景觀(guān)控制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shí)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中心城地區鼓勵建設9層至12層配設電梯的高層住宅。

  新建多、低層住宅宜采用坡頂屋面。

  新建住宅實(shí)行架空線(xiàn)入地敷設、圍墻透空透綠、空調器外機及附屬設施統一設置。

  第四十七條 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飛機場(chǎng)、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wú)線(xiàn)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chē)男陆、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guān)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chē)慕ㄔO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guān)規定,并按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wú)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jìn)行視線(xiàn)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jīng)建筑和文物保護專(zhuān)家小組評議后核定。

  視線(xiàn)分析方法參見(jiàn)附錄二。

  第四十九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芈芬话憬ㄖ目刂聘叨龋℉)不得超過(guò)道路規劃紅線(xiàn)寬度(W)加建筑后退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

 。ǘ┭芈犯邔咏M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L——建筑基地沿道路規劃紅線(xiàn)的長(cháng)度,W——道路規劃紅線(xiàn)寬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離。

  計算方法見(jiàn)附錄二。

  第五十條 建筑物的面寬,除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ㄖ叨刃∮、等于24米,其最大連續展開(kāi)面寬的投影不大于80米;

 。ǘ┙ㄖ叨却笥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連續展開(kāi)面寬的投影不大于70米;

 。ㄈ┙ㄖ叨却笥60米,其最大連續展開(kāi)面寬的投影不大于60米;

 。ㄋ模┎煌ㄖ叨冉M成的連續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kāi)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較高建筑高度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多、高層住宅的層高宜為2.8米,不應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條 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圍墻高度不大于2.2米,并應透空設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紅線(xiàn)距離內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綠地和停車(chē)第五十三條 各類(lèi)建筑基地內的綠地面積占基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稱(chēng)綠地率)必須符合《上海市植樹(sh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規定的指標。

  第五十四條 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兩側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

  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在居住用地中應不少于用地總面積的10%,在體育、醫療衛生和教育科研設計用地中應符合有關(guān)專(zhuān)業(yè)規定,在其他類(lèi)別用地中應不少于5%.居住小區內每塊集中綠地的面積應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綠地面積在規定的建筑間距范圍之外。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綠地或綠化隔離帶,不在建筑基地范圍內的,不得作為小區集中綠地計算。但中心城范圍內,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綠地,由開(kāi)發(fā)單位實(shí)施的,可按50%比例納入建筑基地面積,且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guò)核定建筑面積(原建筑基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20%.第五十五條 一個(gè)街區內的集中綠地可按規定的指標進(jìn)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綜合平衡。在符合整個(gè)街區集中綠地指標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塊建筑基地內平均分布。集中綠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條 位于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慕ㄖ,確實(shí)難以達到規定綠化指標的,可將屋面地栽綠化面積(每塊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綠地面積。其折算公式:

  F=M×N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M——屋面地栽綠化面積,N——有效系數(見(jiàn)下表)。

  ┏━━━━━━━━━━━━━━━━━━━━━━┯━━━━━━━━━━━━┓  ┃  屋面標高與基地地面的高差(單位:米)  │   有效系數(N)   ┃  ┠──────────────────────┼────────────┨  ┃        小于、等于1.5        │     0.70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0.50     ┃  ┠──────────────────────┼────────────┨  ┃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0.30     ┃  ┠──────────────────────┼────────────┨  ┃         大于12.0         │      0      ┃  ┗━━━━━━━━━━━━━━━━━━━━━━┷━━━━━━━━━━━━┛第五十七條 新建建筑基地的停車(chē)配置,應符合交通設計及停車(chē)庫(場(chǎng))設置標準等有關(guān)規定。

  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區的,汽車(chē)停車(chē)率應不小于0.6輛/戶(hù),其中,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貐^的,應視周邊地區配套情況適當增加;郊區汽車(chē)停車(chē)率,應高于中心城地區20%.第八章 特定區域第五十八條 本章所稱(chēng)特定區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別要求,需作特殊規定的地區。

  第五十九條 本市特定區域包括下表所列地區。

  ┏━━━━━━━━━━━━━━━━━━━┯━━━━━━━━━━━━━━━━━━━┓  ┃         地區         │         區域         ┃  ┠───────────────────┼───────────────────┨  ┃       中央商務(wù)區       │    浦東小陸家嘴和浦西外灘    ┃  ┠────────┬──────────┼───────────────────┨  ┃主要公共活動(dòng)中心│   市級中心   │市級中心(人民廣場(chǎng)、南京路、淮海中路、┃  ┃        │          │西藏中路、四川北路、豫園商城、金陵?yáng)|路┃  ┃        │          │商業(yè)街、上海站“不夜城”等)     ┃  ┠────────┼──────────┼───────────────────┨  ┃        │   市級副中心   │       徐家匯副中心       ┃  ┠────────┼──────────┼───────────────────┨  ┃        │          │      江灣五角場(chǎng)副中心      ┃  ┠────────┼──────────┼───────────────────┨  ┃        │          │       花木副中心       ┃  ┠────────┼──────────┼───────────────────┨  ┃        │          │       真如副中心       ┃  ┠────────┼──────┬───┼───────────────────┨  ┃ 規劃保留保護區 │ 風(fēng)貌保護區 │中心城│    外灘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人民廣場(chǎng)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老城廂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衡山路復興路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虹橋路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山陰路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江灣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龍華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提籃橋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南京西路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愚園路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    新華路歷史文化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 郊區 │   郊區歷史文化名鎮風(fēng)貌保護區   ┃  ┠────────┼──────┴───┼───────────────────┨  ┃        │   規劃保留區   │                   ┃  ┠────────┴──────────┼───────────────────┨  ┃       大型公共綠地       │        外環(huán)綠帶        ┃  ┠───────────────────┼───────────────────┨  ┃                   │        楔形綠地        ┃  ┠───────────────────┼───────────────────┨  ┃                   │ 大型片林、涵養林、防護林等生態(tài)公益林 ┃  ┠───────────────────┼───────────────────┨  ┃       旅游風(fēng)景區       │     佘山國家旅游度假區     ┃  ┠───────────────────┼───────────────────┨  ┃                   │       淀山湖風(fēng)景區       ┃  ┠───────────────────┼───────────────────┨  ┃       其他重點(diǎn)地區       │      黃浦江沿岸地區      ┃  ┠───────────────────┼───────────────────┨  ┃                   │      蘇州河沿岸地區      ┃  ┠───────────────────┼───────────────────┨  ┃                   │       世博會(huì )地區       ┃  ┠───────────────────┼───────────────────┨  ┃                   │    生態(tài)敏感區和建設敏感區    ┃  ┗━━━━━━━━━━━━━━━━━━━┷━━━━━━━━━━━━━━━━━━━┛

  市人民政府可視城市經(jīng)濟、社會(huì )發(fā)展和環(huán)境保護需要,指定特定區域。

  第六十條 特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按經(jīng)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特定區域的具體范圍和管理規定,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mén)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則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是實(shí)施《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具體技術(shù)規定。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guān)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jiàn)書(shū)》,或經(jīng)核定規劃設計要求,或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仍按原規定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shù)規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時(shí)廢止。

  表一:各類(lèi)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表三:建筑容積率折減率表

  表一:各類(lèi)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  ┃序│           │ 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 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市政│ 綠 地┃  ┃號│    用地類(lèi)別    │     │地    │     │地  │公用│   ┃  ┃ │           │     │     │     │   │設施│   ┃  ┃ │           │     │     │     │   │用地│   ┃  ┃ │    建設項目    │     │     │     │   │ U │   ┃  ┠─┼───────────┼─┬─┬─┼──┬──┼─┬─┬─┼─┬─┼──┼─┬─┨  ┃ │           │第│第│第│商貿│教科│第│第│第│普│危│  │G1│G2┃  ┃ │           │一│二│三│辦公│文衛│一│二│三│遍│險│  │ │ ┃  ┃ │           │類(lèi)│類(lèi)│類(lèi)│C1C2│C3~│類(lèi)│類(lèi)│類(lèi)│W1│品│  │ │ ┃  ┃ │           │R1│R2│R3│  │C6 │M1│M2│M3│ │W2│  │ │ ┃  ┠─┼───────────┼─┼─┼─┼──┼──┼─┼─┼─┼─┼─┼──┼─┼─┨  ┃ 1│低層獨立式住宅    │√│√│○│ × │ ○ │×│×│×│×│×│ × │×│×┃  ┠─┼───────────┼─┼─┼─┼──┼──┼─┼─┼─┼─┼─┼──┼─┼─┨  ┃ 2│其他低層居住建筑   │√│√│○│ × │ ○ │×│×│×│×│×│ × │×│×┃  ┠─┼───────────┼─┼─┼─┼──┼──┼─┼─┼─┼─┼─┼──┼─┼─┨  ┃ 3│多層居住建筑     │×│√│√│ × │ ○ │○│×│×│×│×│ × │×│×┃  ┠─┼───────────┼─┼─┼─┼──┼──┼─┼─┼─┼─┼─┼──┼─┼─┨  ┃ 4│高層居住建筑     │×│○│√│ × │ ○ │○│×│×│×│×│ × │×│×┃  ┠─┼───────────┼─┼─┼─┼──┼──┼─┼─┼─┼─┼─┼──┼─┼─┨  ┃ 5│單身宿舍       │×│√│√│ × │ √ │√│○│×│○│×│ ○ │×│×┃  ┠─┼───────────┼─┼─┼─┼──┼──┼─┼─┼─┼─┼─┼──┼─┼─┨  ┃ 6│居住小區教育設施(中小│√│√│√│ × │ √ │○│×│×│×│×│ × │×│×┃  ┃ │學(xué)、幼托機構)    │ │ │ │  │  │ │ │ │ │ │  │ │ ┃  ┠─┼───────────┼─┼─┼─┼──┼──┼─┼─┼─┼─┼─┼──┼─┼─┨  ┃ 7│居住小區商業(yè)服務(wù)設施 │○│√│√│ √ │ √ │√│○│×│○│×│ × │×│×┃  ┠─┼───────────┼─┼─┼─┼──┼──┼─┼─┼─┼─┼─┼──┼─┼─┨  ┃ 8│居住小區文化設施(青少│○│√│√│ √ │ √ │○│×│×│×│×│ × │×│×┃  ┃ │年和老年活動(dòng)室、文化館│ │ │ │  │  │ │ │ │ │ │  │ │ ┃  ┃ │等)         │ │ │ │  │  │ │ │ │ │ │  │ │ ┃  ┠─┼───────────┼─┼─┼─┼──┼──┼─┼─┼─┼─┼─┼──┼─┼─┨  ┃ 9│居住小區體育設施   │√│√│√│ × │ √ │○│×│×│×│×│ × │×│○┃  ┠─┼───────────┼─┼─┼─┼──┼──┼─┼─┼─┼─┼─┼──┼─┼─┨  ┃10│居住小區醫療衛生設施 │√│√│√│ × │ √ │○│×│×│×│×│ × │×│×┃  ┃ │(衛生站、街道醫院、養│ │ │ │  │  │ │ │ │ │ │  │ │ ┃  ┃ │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11│居住小區市政公用設施 │√│√│√│ √ │ √ │√│√│○│√│○│ √ │×│○┃  ┃ │(含出租汽車(chē)站)   │ │ │ │  │  │ │ │ │ │ │  │ │ ┃  ┠─┼───────────┼─┼─┼─┼──┼──┼─┼─┼─┼─┼─┼──┼─┼─┨  ┃12│居住小區行政管理設施 │√│√│√│ ○ │ √ │√│○│×│○│×│ ○ │×│×┃  ┃ │(派出所、居委會(huì )等) │ │ │ │  │  │ │ │ │ │ │  │ │ ┃  ┠─┼───────────┼─┼─┼─┼──┼──┼─┼─┼─┼─┼─┼──┼─┼─┨  ┃13│居住小區日用品修理、加│×│√│○│ ○ │ ○ │√│○│×│○│×│ × │×│×┃  ┃ │工場(chǎng)         │ │ │ │  │  │ │ │ │ │ │  │ │ ┃  ┠─┼───────────┼─┼─┼─┼──┼──┼─┼─┼─┼─┼─┼──┼─┼─┨  ┃14│小型農貿市場(chǎng)     │×│√│○│ × │ × │√│○│×│○│×│ × │×│○┃  ┠─┼───────────┼─┼─┼─┼──┼──┼─┼─┼─┼─┼─┼──┼─┼─┨  ┃15│小商品市場(chǎng)      │×│√│○│ ○ │ ○ │√│○│×│○│×│ × │×│○┃  ┠─┼───────────┼─┼─┼─┼──┼──┼─┼─┼─┼─┼─┼──┼─┼─┨  ┃16│居住區級以上(含居住區│×│√│√│ √ │ √ │√│○│×│×│×│ × │×│×┃  ┃ │級、下同)行政辦公建筑│ │ │ │  │  │ │ │ │ │ │  │ │ ┃  ┠─┼───────────┼─┼─┼─┼──┼──┼─┼─┼─┼─┼─┼──┼─┼─┨  ┃17│居住區級以上商業(yè)服務(wù)設│×│√│√│ √ │ × │○│○│×│○│×│ × │×│×┃  ┃ │施          │ │ │ │  │  │ │ │ │ │ │  │ │ ┃  ┠─┼───────────┼─┼─┼─┼──┼──┼─┼─┼─┼─┼─┼──┼─┼─┨  ┃18│居住區級以上文化設施 │×│○│○│ ○ │ √ │×│×│×│×│×│ × │×│×┃  ┃ │(圖書(shū)館、博物館、美術(shù)│ │ │ │  │  │ │ │ │ │ │  │ │ ┃  ┃ │館、音樂(lè )廳、紀念性建筑│ │ │ │  │  │ │ │ │ │ │  │ │ ┃  ┃ │等)         │ │ │ │  │  │ │ │ │ │ │  │ │ ┃  ┠─┼───────────┼─┼─┼─┼──┼──┼─┼─┼─┼─┼─┼──┼─┼─┨  ┃19│居住區級以上娛樂(lè )設施 │×│×│×│ √ │ × │○│×│×│○│×│ × │×│×┃  ┃ │(影劇院、游樂(lè )場(chǎng)、俱樂(lè )│ │ │ │  │  │ │ │ │ │ │  │ │ ┃  ┃ │部、舞廳、夜總會(huì ))  │ │ │ │  │  │ │ │ │ │ │  │ │ ┃  ┠─┼───────────┼─┼─┼─┼──┼──┼─┼─┼─┼─┼─┼──┼─┼─┨  ┃20│居住區級以上體育設施 │×│○│×│ × │ √ │√│×│×│×│×│ × │×│○┃  ┠─┼───────────┼─┼─┼─┼──┼──┼─┼─┼─┼─┼─┼──┼─┼─┨  ┃21│居住區級以上醫療衛生設│×│○│○│ × │ √ │○│×│×│×│×│ × │×│×┃  ┃ │施          │ │ │ │  │  │ │ │ │ │ │  │ │ ┃  ┠─┼───────────┼─┼─┼─┼──┼──┼─┼─┼─┼─┼─┼──┼─┼─┨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傳│×│×│×│ × │ ○ │×│×│×│×│×│ × │×│○┃  ┃ │染病院)需單獨    │ │ │ │  │  │ │ │ │ │ │  │ │ ┃  ┃ │選址         │ │ │ │  │  │ │ │ │ │ │  │ │ ┃  ┠─┼───────────┼─┼─┼─┼──┼──┼─┼─┼─┼─┼─┼──┼─┼─┨  ┃23│辦公建筑、商辦綜合樓 │×│○│○│ √ │ ○ │○│×│×│○│×│ × │×│×┃  ┠─┼───────────┼─┼─┼─┼──┼──┼─┼─┼─┼─┼─┼──┼─┼─┨  ┃24│一般旅館       │×│○│○│ √ │ ○ │√│×│×│○│×│ × │×│×┃  ┠─┼───────────┼─┼─┼─┼──┼──┼─┼─┼─┼─┼─┼──┼─┼─┨  ┃25│旅游賓館       │×│○│○│ √ │ ○ │○│×│×│×│×│ × │×│×┃  ┠─┼───────────┼─┼─┼─┼──┼──┼─┼─┼─┼─┼─┼──┼─┼─┨  ┃26│商住綜合樓      │×│√│√│ √ │ ○ │○│×│×│×│×│ × │×│×┃  ┠─┼───────────┼─┼─┼─┼──┼──┼─┼─┼─┼─┼─┼──┼─┼─┨  ┃27│高等院校、中等專(zhuān)業(yè)學(xué)校│×│×│×│ × │ √ │√│×│×│×│×│ × │×│×┃  ┠─┼───────────┼─┼─┼─┼──┼──┼─┼─┼─┼─┼─┼──┼─┼─┨  ┃28│職業(yè)學(xué)校、技工學(xué)校、成│×│○│○│ ○ │ √ │√│○│×│○│×│ × │×│×┃  ┃ │人學(xué)校和業(yè)余學(xué)!  々Α々Α々Α々Α 々Α 々Α々Α々Α々Α々Α々Α 々Α々Α々А 々末ぉ喋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喋ぉ喋ぉ喋ぉ喋ぉぉ喋ぉぉ喋ぉ喋ぉ喋ぉ喋ぉ喋ぉ喋ぉぉ喋ぉ喋ぉ獭 々29│科研設計機構     │×│○│○│ ○ │ √ │√│×│×│×│×│ × │×│×┃  ┠─┼───────────┼─┼─┼─┼──┼──┼─┼─┼─┼─┼─┼──┼─┼─┨  ┃30│對環(huán)境基本無(wú)干擾、污染│×│○│×│ × │ ○ │√│○│×│√│×│ ○ │×│×┃  ┃ │的工廠(chǎng)        │ │ │ │  │  │ │ │ │ │ │  │ │ ┃  ┠─┼───────────┼─┼─┼─┼──┼──┼─┼─┼─┼─┼─┼──┼─┼─┨  ┃31│對環(huán)境有輕度干擾、污染│×│×│×│ × │ × │○│√│×│○│×│ ○ │×│×┃  ┃ │的工廠(chǎng)        │ │ │ │  │  │ │ │ │ │ │  │ │ ┃  ┠─┼───────────┼─┼─┼─┼──┼──┼─┼─┼─┼─┼─┼──┼─┼─┨  ┃32│對環(huán)境有嚴重干擾、污染│×│×│×│ × │ × │×│×│√│×│×│ × │×│×┃  ┃ │的工廠(chǎng)        │ │ │ │  │  │ │ │ │ │ │  │ │ ┃  ┠─┼───────────┼─┼─┼─┼──┼──┼─┼─┼─┼─┼─┼──┼─┼─┨  ┃33│普通儲運倉庫     │×│×│×│ × │ × │√│○│×│√│×│ ○ │×│×┃  ┠─┼───────────┼─┼─┼─┼──┼──┼─┼─┼─┼─┼─┼──┼─┼─┨  ┃34│危險品倉庫      │×│×│×│ × │ × │×│×│×│×│×│ × │×│×┃  ┠─┼───────────┼─┼─┼─┼──┼──┼─┼─┼─┼─┼─┼──┼─┼─┨  ┃35│農、副、水產(chǎn)品批發(fā)市場(chǎng)│×│×│×│ × │ × │√│○│×│√│×│ × │×│×┃  ┠─┼───────────┼─┼─┼─┼──┼──┼─┼─┼─┼─┼─┼──┼─┼─┨  ┃36│社會(huì )停車(chē)場(chǎng)、庫    │×│○│○│ √ │ ○ │√│√│○│√│×│ √ │×│○┃  ┠─┼───────────┼─┼─┼─┼──┼──┼─┼─┼─┼─┼─┼──┼─┼─┨  ┃37│加油站        │×│○│○│ ○ │ ○ │√│√│×│√│×│ √ │×│○┃  ┠─┼───────────┼─┼─┼─┼──┼──┼─┼─┼─┼─┼─┼──┼─┼─┨  ┃38│汽車(chē)修理、專(zhuān)業(yè)保養場(chǎng)和│×│×│×│ × │ × │√│√│×│√│×│ √ │×│×┃  ┃ │機動(dòng)車(chē)訓練場(chǎng)     │ │ │ │  │  │ │ │ │ │ │  │ │ ┃  ┠─┼───────────┼─┼─┼─┼──┼──┼─┼─┼─┼─┼─┼──┼─┼─┨  ┃39│客、貨運公司站場(chǎng)   │×│×│×│ × │ × │√│√│×│√│×│ √ │×│×┃  ┠─┼───────────┼─┼─┼─┼──┼──┼─┼─┼─┼─┼─┼──┼─┼─┨  ┃40│施工維修設施及廢品場(chǎng) │×│×│×│ × │ × │√│√│×│√│×│ ○ │×│×┃  ┠─┼───────────┼─┼─┼─┼──┼──┼─┼─┼─┼─┼─┼──┼─┼─┨  ┃41│污水處理廠(chǎng)、殯儀館、火│×│×│×│ × │ × │×│×│√│○│○│ √ │×│○┃  ┃ │葬場(chǎng)         │ │ │ │  │  │ │ │ │ │ │  │ │ ┃  ┠─┼───────────┼─┼─┼─┼──┼──┼─┼─┼─┼─┼─┼──┼─┼─┨  ┃42│其他市政公用設施   │×│×│×│ × │ × │√│○│○│√│○│ √ │×│○┃  ┗━┷━━━━━━━━━━━┷━┷━┷━┷━━┷━━┷━┷━┷━┷━┷━┷━━┷━┷━┛

  注:√允許設置;×不允許設置;○允許或不允許設置,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mén)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積率;2、本表僅適用于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小于或等于3萬(wàn)平方米的單一基地;3、本表規定的指標為上限。

  ┏━━━━━━━━┯━━━━━━━━━━━━━┯━━━━━━━━━━━━━━━━━━━━┓  ┃   區位   │ 中心城(外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貐^)│    中心城外(外環(huán)線(xiàn)以外地區)   ┃  ┃        │             │                    ┃  ┃  建筑容量  │             │                    ┃  ┃   類(lèi)型   │             │                    ┃  ┠────────┼──────┬──────┼──────┬──────┬──────┨  ┃        │  內環(huán)線(xiàn) │  內外環(huán)線(xiàn)│  新 城  │  中心鎮  │一般鎮和其它┃  ┃        │  以?xún)鹊貐^ │  之間地區│      │      │地區    ┃  ┠────────┼───┬──┼───┬──┼───┬──┼───┬──┼───┬──┨  ┃        │D(%)│ FAR│D(%)│ FAR│D(%)│ FAR│D(%)│FAR │D(%)│FAR ┃  ┠────────┼───┼──┼───┼──┼───┼──┼───┼──┼───┼──┨  ┃ 低層獨立式住宅 │ 20% │ 0.4│ 18% │0.35│ 18% │ 0.3│ 18% │0.3 │ 18% │0.3 ┃  ┃其他低層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0% │ 0.9│27%  │ 0.8│ 25% │ 0.7│ 25% │0.7 │ 25% │0.7 ┃  ┠─────┬──┼───┼──┼───┼──┼───┼──┼───┼──┼───┼──┨  ┃ 居住建筑 │多層│ 33% │ 1.8│ 30% │ 1.6│ 30% │ 1.4│ 30% │1.0 │ 30% │1.0 ┃  ┃(含酒店式│  │   │  │   │  │   │  │   │  │   │  ┃  ┃公寓)  │  │   │  │   │  │   │  │   │  │   │  ┃  ┠─────┼──┼───┼──┼───┼──┼───┼──┼───┼──┼───┼──┨  ┃     │高層│ 25% │ 2.5│ 25% │ 2.0│ 25% │ 1.8│   │  │   │  ┃  ┠─────┼──┼───┼──┼───┼──┼───┼──┼───┼──┼───┼──┨  ┃商業(yè)、辦公│多層│ 50% │ 2.0│ 50% │ 1.8│ 50% │ 1.6│ 40% │1.2 │ 40% │1.2 ┃  ┃建筑   │  │   │  │   │  │   │  │   │  │   │  ┃  ┃(含旅館建│  │   │  │   │  │   │  │   │  │   │  ┃  ┃筑、公寓式│  │   │  │   │  │   │  │   │  │   │  ┃  ┃辦公建筑)│  │   │  │   │  │   │  │   │  │   │  ┃  ┠─────┼──┼───┼──┼───┼──┼───┼──┼───┼──┼───┼──┨  ┃     │高層│ 50% │ 4.0│ 45% │ 3.5│ 40% │ 2.5│   │  │   │  ┃  ┠─────┼──┼───┼──┼───┼──┼───┼──┼───┼──┼───┼──┨  ┃ 工業(yè)建筑 │低層│ 60% │ 1.2│ 50% │ 1.0│ 40% │ 1.0│ 40% │1.0 │ 40% │1.0 ┃  ┃(一般通用│  │   │  │   │  │   │  │   │  │   │  ┃  ┃廠(chǎng)房)倉儲│  │   │  │   │  │   │  │   │  │   │  ┃  ┃建筑   │  │   │  │   │  │   │  │   │  │   │  ┃  ┠─────┼──┼───┼──┼───┼──┼───┼──┼───┼──┼───┼──┨  ┃     │多層│ 45% │ 2.0│ 40% │ 1.6│ 35% │ 1.2│ 35% │1.2 │ 35% │1.2 ┃  ┠─────┼──┼───┼──┼───┼──┼───┼──┼───┼──┼───┼──┨  ┃     │高層│ 30% │ 3.0│ 30% │ 2.0│ -  │ - │ -  │ - │ -  │ - ┃  ┠─────┼──┴───┴──┴───┴──┴───┴──┴───┴──┴───┴──┨  ┃ 公共綠地 │           按照建設部《公園內部用地比例》的規定執行       ┃  ┗━━━━━┷━━━━━━━━━━━━━━━━━━━━━━━━━━━━━━━━━━━━━┛

  表三:建筑容積率折減率表

  ┏━━━━━━━━━━━━━━━━━━━━━┯━━━━━━━━━━━━━━━━━━━━━┓  ┃     建筑基地面積(平方米)     │      折減率(J)百分比       ┃  ┠─────────────────────┼─────────────────────┨  ┃      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      │          20          ┃  ┠─────────────────────┼─────────────────────┨  ┃   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   │          15          ┃  ┠─────────────────────┼─────────────────────┨  ┃   大于3000,小于、等于7000平方米   │          10          ┃  ┠─────────────────────┼─────────────────────┨  ┃   大于7000,小于、等于15000平方米   │          5           ┃  ┠─────────────────────┼─────────────────────┨  ┃   大于15000,小于、等于25000平方米   │          10          ┃  ┠─────────────────────┼─────────────────────┨  ┃   大于25000,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   │          15          ┃  ┗━━━━━━━━━━━━━━━━━━━━━┷━━━━━━━━━━━━━━━━━━━━━┛

  附錄一:名詞解釋1、建筑容積率(容積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層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層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層居住建筑為一層至三層。

  4、多層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層居住建筑為四層至八層。

  5、高層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層居住建筑為八層以上(不含八層)。

  6、公寓式辦公建筑指單元式小空間劃分,有獨立衛生設備的辦公建筑。

  7、辦公建筑指非單元式小空間劃分,按層設置衛生設備的辦公建筑。

  8、商業(yè)建筑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chǎng)、經(jīng)營(yíng)各類(lèi)商品的專(zhuān)業(yè)零售和批發(fā)商店,以及飲食等服務(wù)業(yè)的建筑。

  9、商住綜合樓指商業(yè)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0、商辦綜合樓指商業(yè)和辦公混合的建筑。

  11、裙房指與高層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gè)整體的多、低層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過(guò)24米,超過(guò)24米的,按高層建筑處理。

  12、汽車(chē)停車(chē)率指居住區內汽車(chē)的停車(chē)位數量與居住戶(hù)數的比率。

  13、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單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館建筑處理。

  14、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處理。

  15、舊住房綜合改造指舊住房平改坡、成套率等的綜合改造。

  16、日照有效時(shí)間日照的有效時(shí)間根據建筑物朝向確定(見(jiàn)下表)。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過(guò)日照有效時(shí)間表規定角度范圍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時(shí)間表

  ┏━━━━━━━━━━┯━━━━━━━━━━┯━━━━━━━━━━┯━━━━━━━━━━┓  ┃   建筑物朝向   │  日照有效時(shí)間  │   建筑物朝向   │  日照有效時(shí)間  ┃  ┠──────────┼──────────┼──────────┼──────────┨  ┃   正 南 向   │  9∶00~15∶00  │          │          ┃  ┠──────────┼──────────┼──────────┼──────────┨  ┃ 南偏東1°~15°  │  9∶00~15∶00  │ 南偏西1°~15°  │  9∶00~15∶00  ┃  ┠──────────┼──────────┼──────────┼──────────┨  ┃ 南偏東16°~30° │  9∶00~14∶30  │ 南偏西16°~30° │  9∶30~15∶00  ┃  ┠──────────┼──────────┼──────────┼──────────┨  ┃ 南偏東31°~45° │  9∶00~13∶30  │ 南偏西31°~45° │  10∶30~15∶00  ┃  ┠──────────┼──────────┼──────────┼──────────┨  ┃ 南偏東46°~60° │  9∶00~12∶30  │ 南偏西46°~60° │  11∶30~15∶00  ┃  ┠──────────┼──────────┼──────────┼──────────┨  ┃ 南偏東61°~75° │  9∶00~11∶30  │ 南偏西61°~75° │  12∶30~15∶00  ┃  ┠──────────┼──────────┼──────────┼──────────┨  ┃ 南偏東76°~90° │  9∶00~10∶30  │ 南偏西76°~90° │  13∶30~15∶00  ┃  ┗━━━━━━━━━━┷━━━━━━━━━━┷━━━━━━━━━━┷━━━━━━━━━━┛

  注:朝向角度取整數,小數點(diǎn)四舍五入。

  附錄二:計算規則1、建筑面積計算按國家有關(guān)建筑面積的計算規則計算。對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設備層,可不計建筑面積;對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其高度可適當放寬。

  2、建筑容積率計算(1)在計算容積率時(shí),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不計;屋頂層建筑面積不超過(guò)標準層建筑面積1/8的不計;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guò)1米的不計。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guò)1米的,按下式計算建筑面積:

  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積,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層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積。

 。3)市政設施用地選址確有困難的,可在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鹊慕ㄖ貎,設置為地區服務(wù)的市政公用設施(如變電站、電話(huà)局等)。設置在擬建建筑物內的,在計算容積率時(shí),可不計該設施的建筑面積;單獨設置的,在計算容積率時(shí),可不計該設施的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但在計算建筑密度時(shí),必須計入該設施占地面積。

 。4)商住綜合樓的容積率控制指標,按不同性質(zhì)的建筑面積比例換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二中商業(yè)、辦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標規定執行。高層商住綜合樓商業(yè)用房的建筑面積應至少占總建筑面積的10%,不足10%的,其容積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標按高層居住建筑的規定執行;多層商住綜合樓商業(yè)用房應至少占兩層以上(含兩層),僅設底層商店的,其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按多層居住建筑的規定執行。

 。5)高、多層民用建筑底層設架空層用作通道、停車(ch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積率,但應計入總建筑面積。架空層不得圍合封閉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6)在浦西內環(huán)線(xiàn)以?xún),建設基地范圍內,有部分用地被劃入規劃城市道路用地范圍,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設單位負責拆遷并無(wú)償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則可適當增加允許建造的建筑面積。具體計算方法可比照本規定第五十四條。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基地,如后來(lái)因規劃道路紅線(xiàn)調整造成建設基地面積縮小的,其已批準的建筑面積允許不變。

  3、建筑基地面積計算(1)建筑基地邊界建筑基地應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限定在單個(gè)街坊范圍以?xún)。建筑基地四至邊界應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邊界和相鄰建筑基地邊界為界限?/p>

  街坊內建設用地性質(zhì)不同類(lèi)的,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細分地塊,每一建筑基地不應大于9萬(wàn)平方米。

 。2)建筑基地面積建筑基地面積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mén)正式劃定用地范圍的面積為準。

  不計入建筑基地面積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綠地和居住小區以上級公共綠地;獨立的公益設施和公共服務(wù)設施用地,如中學(xué)、小學(xué)和幼托用地;獨立的市政設施用地,如10KV以上變電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規劃劃定的有關(guān)控制線(xiàn)范圍內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中心城范圍內,由開(kāi)發(fā)單位實(shí)施的沿城市道路設置的公共綠地,公共綠地總面積的50%可以納入建筑基地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guò)核定建筑面積(原建筑基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20%. 4、建筑間距計算(1)除另有規定外,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筑的外墻面之間的最小的垂直距離。

 。2)建筑物有每處不超過(guò)3米長(cháng)(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樓梯間),凸出距離不超過(guò)1米,且其累計總長(cháng)度不超過(guò)同一面建筑外墻總長(cháng)度的1/4者,其最小間距可忽略不計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陽(yáng)臺累計總長(cháng)度(突出于山墻面之外或轉彎到山墻面上的陽(yáng)臺長(cháng)度可不計)不超過(guò)同一建筑外墻總長(cháng)度1/2的(含1/2),其最小間距仍以建筑外墻計算;超過(guò)1/2的,應以陽(yáng)臺外緣計算建筑間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間距是指自屋脊線(xiàn)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線(xiàn)至被遮擋建筑的外墻面之間最小的垂直距離。

 。4)建筑后退基地邊界的距離和建筑間距應同時(shí)符合規定。因基地條件限制不能同時(shí)符合規定的,經(jīng)與相鄰地塊產(chǎn)權人協(xié)議并經(jīng)規劃管理部門(mén)核準,在確保滿(mǎn)足建筑間距的條件下,可適當縮減基地邊界后退距離,但必須符合消防規定。

  5、建筑高度計算(1)本規則僅適用于確定建筑間距、退界距離和后退道路時(shí)的建筑高度計算。其他規定對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機場(chǎng)、氣象臺、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視線(xiàn)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點(diǎn)計算。

 。2)在計算建筑間距時(shí),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見(jiàn)圖一)(略);有女兒墻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兒墻頂(見(jiàn)圖二)(略)。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見(jiàn)圖三)(略);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頂(見(jiàn)圖四)(略)。

  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設施,其高度在6米以?xún),且水平面積之和不超過(guò)屋面建筑面積1/8的,不計入建筑高度。

  6、沿路建筑高度(一)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見(jiàn)圖五)(略)

  H≤1.5(W+S)

 。ǘ┭芈犯邔咏M合建筑高度的控制。(見(jiàn)圖六、圖七)(略)

  A≤L(W+S)

  7、建筑高度控制視線(xiàn)分析方法根據優(yōu)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周?chē)h(huán)境,選擇適當視點(diǎn)確定視線(xiàn)走廊,進(jìn)行視線(xiàn)分析。視點(diǎn)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3H,且其視角不小于60度。因現狀條件限制難以按3H視點(diǎn)距離控制高度的,視點(diǎn)距離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小于2H.(見(jiàn)圖八)(略)

  8、建筑面寬控制。(見(jiàn)圖九)(略)

  附錄3:建筑間距和離界距離圖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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